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01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02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03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目录
CONTEN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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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
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
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保险赔偿只能使被保险人恢
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况,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额外收
益。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体现在两个方面。
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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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一方面,损失补偿以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的发生为前提,
即有损失发生则有损失补偿,无损失无补偿。因此,在保
险合同中强调,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依
据合同有权获得赔偿。在保险期限内,即使发生了保险事
故,但如果被保险人没有受到损失,也无权要求保险人赔
偿。
   另一方面,损失补偿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而
不能使其获得额外利益。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既包括保险
标的的实际损失,也包括被保险人为了防止或减少保险标
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和诉讼费用。因
此,在保险赔付中应包含此两部分金额。这样,保险赔偿
才能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损前的经济状态,同时又不会获
得额外收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坚持损失补偿原则,就要求保险
人在履行赔偿责任时,必须把握三
个限度,以保证被保险人既能恢复
失去的经济利益,又不会由于保险
赔偿而额外获得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三个限度
01
实际损
02
以保额为
03
以保利益
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1.以实际损失为限
   当投保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
按合同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支付的保险赔款不得超
过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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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2.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
人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和依据,所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
偿不能超过保险金额。不能找到同类的物品时,用当时的
实际造价减去折旧的方式来确定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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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补偿原则的限制条件
3.以保险利益为限
     保险利益是保险保障的最高限度,保险赔偿不得超过被保
险人对遭受损失财产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是以被
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保险利益为条件。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损失补偿原则虽然是保险的一项基本原则,
但在保险实务中有一些例外情况。
人身保
重置价
人身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由于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无法估计的人的生命
或身体机能,其保险利益也是无法估价的,被保险
人发生伤残、死亡等事件对其本人及家庭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都不是保险金所能弥补的,
保险金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帮助被保险人及其家庭缓
解由于保险事故的发生而带来的经济困难,所以人
身保险合同不是补偿性合同,而是定额的给付性合
同。损失补偿原则不适用于人身保险。
定值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时,
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保险金额,视为
足额保险。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论保险标
的损失当时的市价如何,即不论保险标的的实际价
值大于还是小于保险金额,均按损失程度十足赔付。
补偿原则不适用于定值保险。因为在定值保险中,
保险赔偿可能超过实际损失。
重置价值保险
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
      
重置价值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重置或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
险。一般财产保险是按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实际损失赔付,使受损
的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由此恢复被保险人失去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通货膨胀、物
价上涨等因素,有些财产即使按实际价值足额投保,保险赔款也不足于进行重置或重建。.
为了满足被保险人对受损的财产进行重置或重建的需要,保险人允许投保人按超过保险标
的的实际价值的重置或重建价值投保,发生损失时,按重置费用或成本赔付。这样就可能
出现保险赔款大于实际损失的情况,所以,重置价值保险也是补偿原则的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