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教学目标
了解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分类及作用
1
掌握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及内容
2
掌握商业银行经营的主要原则
4
3
01
保险合同的定义
02
保险合同的特征
03
保险合同的分类
04
保险合同的作用
目
录
保险合同的定义
PART
01
合
同
(
也
称
“
契
约
”
)
是
平
等
主
体
的
当
事
人
为
了
实
现
一
定
的
目
的
,
以
双
方
或
多
方
意
思
表
示
一
致
设
立
、
变
更
和
终
止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协
议
。
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投保人向
保险人给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
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
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
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
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合同的特征
PART
02
(一)射幸性
保
险
合
同
作
为
一
种
特
殊
性
的
民
事
合
同
,
除
具
有
一
般
经
济
合
同
共
有
的
法
律
特
征
外
,
还
具
有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性
质
,
主
要
体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射幸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能确定各自的利益或结果的协议。
射幸特征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得非常突出。
1
2
(二)双务性
注
意
:
保
险
人
的
赔
付
义
务
只
有
在
约
定
的
事
故
发
生
时
才
履
行
,
因
而
是
附
有
条
件
的
双
务
合
同
。
交付保险费
收取保险费
被保
险人
保险
人
得到保险人对其保险标
的给予保障
承担保险事故发生或合
同届满时的赔付义务
(三)附和性
附
和
性
合
同
也
称
格
式
合
同
,
是
指
由
一
方
当
事
人
预
先
拟
定
合
同
主
要
条
款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只
能
做
出
接
受
或
不
接
受
该
合
同
条
款
的
选
择
,
一
般
无
权
对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和
变
更
的
权
利
。
一般情况下,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只能被
动地接受或者拒绝保险方所提出的条件,所以其
具有较强的附和性。
(四)要式性
所谓要式是指合同的订立要依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进行。
订立合同的方式:
书
面
形
式
订
立
,
主
要
表
现
为
保
险
单
、
其
他
保
险
凭
证
及
当
事
人
协
商
同
意
的
其
他
书
面
协
议
。
(五)保障性
保
险
合
同
双
方
当
事
人
,
一
经
达
成
协
议
,
保
险
合
同
从
约
定
生
效
时
起
到
终
止
时
的
整
个
期
间
,
投
保
人
的
经
济
利
益
受
到
保
险
人
的
保
障
。
保
障
包
括
有
形
和
无
形
两
种
形
式
。
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在:
体现在物质方面
体现在精神方面
(六)诚信性
•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是否予以承保以及保险费率的确
定,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保人向保险人提供的情况,
这些情况主要包括投
保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
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
等。
保险合同的分类
PART
03
(一)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
按照保险标的不同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人身保险合同
1
•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是
以
人
的
生
命
和
身
体
为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合
同
。
•
保
险
保
障
的
程
度
是
依
据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双
方
约
定
的
保
险
金
额
确
定
的
,
以
双
方
事
先
约
定
的
保
险
金
额
作
为
给
付
标
准
。
•
根
据
保
障
范
围
不
同
,
人
身
保
险
合
同
可
划
分
为
人
寿
保
险
合
同
、
人
身
意
外
伤
害
保
险
合
同
和
健
康
保
险
合
同
。
(一)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
2
•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的利益为保险
标的的保险合同。
•
财产保险合同损失的价值可以用货币单位计量。
•
财产保险合同适用于保险损失补偿原则。
分类: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农业保险合同
(二)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和不足额保险合同
按照是否足额投保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足额保险合同
超额保险合同
不足额保险合同
01
足额保险合同
•
指
保
险
合
同
中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等
于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的
保
险
价
值
的
保
险
合
同
。
全部损失
→
依据保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
保险标的物有残值
→
可以作价折给被保险人,在赔偿
中扣除该部分价值。
部分损失
→
按实际损失赔偿。
赔偿形式:
(二)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和不足额保险合同
02
超额保险合同
•
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事故发生时的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产生超额保险的原因有三种情况:
①
投保人的善意申报,指投保人因过失或疏忽发生估价不当。
②
投保人的恶意申报,是指投保人故意欺诈,企图获取不当利益。
③
保险合同订立之后,保险标的的市场价值下跌,致使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二)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和不足额保险合同
03
不足额保险合同
•
指
保
险
合
同
中
载
明
的
保
险
金
额
低
于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时
的
保
险
价
值
的
保
险
合
同
,
即
保
险
金
额
低
于
保
险
价
值
。
不足额保险合同的产生有三种情况:
(
1
)
投保人主动选择,即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仅以保险价值的一部分投保,使保险金额低于保
险价值。
(2)
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后,保险标的价值上涨,以至于原足额保险合同变为不足额保险合同。
(
3
)
投保人没有正确估价保险标的的价值而产生的不足额保险合同。
(三)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
按照是否约定保险价值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01
定值保险合同
指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即
已
经
确
定
保
险
标
的
的
价
值
,
并
将
其
载
明
于
合
同
中
的
保
险
合
同
,
又
称
定
价
保
险
合
同
或
约
定
价
值
保
险
合
同
。
适用
货物运输保险和海上保险以及以艺术品、古董等不易确定价值的财产为标的的财产保险。
(三)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02
定值保险合同
•
指
投
保
人
和
保
险
人
在
订
立
保
险
合
同
时
不
预
先
约
定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价
值
,
只
载
明
保
险
标
的
的
保
险
金
额
作
为
保
险
事
故
发
生
后
赔
偿
最
高
限
额
的
保
险
合
同
。
(四)自愿保险合同和强制保险合同
01
自愿保险合同
按照实施方式的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
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原则的基础上
订立的保险合同。
02
强制保险合同
•
强制保险合同又称法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是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订立的合同。
(五)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按照危险转嫁层次的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01
原保险合同
•
指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直
接
订
立
的
保
险
合
同
。
原
保
险
合
同
的
主
体
是
投
保
人
与
保
险
人
,
两
者
彼
此
互
为
权
利
义
务
人
。
02
再保险合同
•
指保险人为了将其所承担的保险
责任转移给其他的保险人而订立
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
象是原保险合同的保险人。
(六)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和一切险合同
按照承担风险责任的方式分类,保险合同可以分为:
单一风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
一切险合同
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只对单一的风险进行赔付。
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指保险人承保合同中列明的除外不保风险以外的一切风险。
•
在
一
切
险
合
同
中
,
保
险
人
并
不
列
举
规
定
承
保
的
具
体
风
险
,
而
是
以
“
责
任
免
除
”
条
款
确
定
其
不
承
保
的
风
险
。
保险合同的作用
PART
04
保险合同在保险交易中发挥着的作用:
(1)
保险合同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从事保险活动的
基本规范。
(2)
保险合同是解决保险争议的重要依据。
(3)
保险合同不仅有利于人们日常生活中风险的
转移和规避,而且它还增加了人们的投资项目。
谢
谢观看
TH
A
NK YO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