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4月,日本金融厅发布《金融服务电子交易
进展及监督 报告书》,明确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创新,
有利于活跃市场及提高 效率,但在发挥其长处同时,必
须确保使用者权益,互联网金融在 符合《金融商品贩卖
法》的基础上须遵守上述报告书中一系列规定。
作为“新形态银行”,日本金融厅将网络银行纳入
银行监管体 系,除《银行法》夕卜,还有针对性地颁布
了《银行法执行规则修订 案》《针对新形态银行资格审
査及监督运用指针》,对基于互联网提 供的银行服务加
以规范并对非金融业进入互联网金融市场加以严格 监管,
如必须保持互联网金融子公司的独立性,与母公司联合
开展 业务时必须确保客户信息安全和建立“防火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