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消费金融和
互联网信托的监管
2021
主讲人:
XXX
CONTENTS
目录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
01
02
互联网信托的监管
01
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
二、监管
伴随着
“
互联网
+”
时代的来临
.
加上政策的日趋开放,国内消费金融支持体系也迎来新
的发展契机,各种各样的电商、企业、互联网金融企业都参与到消费金融产品创新中。应该
说,这些新产品是基于商业信用开展的消费金融创新,有助于推动内生于实体部门的消费金
融模式发展。
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的成立应当满足《消费
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消
费金融公司成立的基本条件,消费金融公司的
主要出资人,应当具备相关条件;消费金融公
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
低限额为
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经营过程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
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
贷款。
因此,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在经营中不能吸
收公众存款,也不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监管
1
、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
电商企业、第三方支付公司充分利用大数据
技术手段,有效利用各类信用数据库,积累有
效的个人信用评价机制,与央行征信体系形成
有效互补。建立独立的风险评估部门和完善的
风险控制措施,同时有效管理消费金融业务,
与其他主业进行协调定位,避免出现财务风险
和流动性风险。
二、监管
2
、电商企业、第三方支付等主体
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监管
目前在传统金融市场从事消费金融的公司多
为传统银行设立
,
可见资金实力是消费金融良好
开展的基础。
银保监会作为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管主体,
应当注意对互联网消费金融资金来源的监管,
防止互联网消费金融提供主体利用互联网平台,
包装虚无项目成为理财端的资产包,防范互联
网消费金融公司出现如
“e
租宝
”
等恶性金融事
件和非法集资的恶果。
二、监管
2
、电商企业、第三方支付等主体
的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监管
02
互联网信托的监管
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
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①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
100
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
的其他组织;
②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
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
自然人;
③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
20
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
内每年收入超过
30
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
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二、
互联网信托的监管
1
、
互联网信托合格投资者
银监会《关于做好信托业保障基金筹集和
管理等有关具体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家信托公
司于
2015
年
4
月
1
日前按去年净资产余额的
1%
认购保障基金,以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进行认购。
4
月
1
日后新设立的信托计划将按照规模向信托
公司或融资方征收。
二、
互联网信托的监管
2
、互联网信托业务监管
中国信托业协会组织制定的《信托公司行
业评级指引(试行)》正式发布该行业评级按
照信托公司资本实力、风险管理能力、增值能
力、社会责任四个方面评判,评级结果根据各
项评价内容的量化指标得分情况综合确定,将
信托公司分为
A
、
B
、
C
三级。
二、
互联网信托的监管
2
、互联网信托业务监管
因此,互联网信托业务虽然可以运营互联网平台满足客户的需求,
培养客户的黏性,但是也必须满足信托业务的监管要求。
二、
互联网信托的监管
2
、互联网信托业务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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