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01
收集客户信息
02
界定财产分配规划中的
财产属性
03
客户财产分配规划咨询
目
录
收集客户信息
PART
01
与
客
户
沟
通
,
介
绍
财
产
分
配
规
划
对
其
家
庭
及
个
人
的
影
响
,
并
向
客
户
介
绍
制
订
该
规
划
所
需
了
解
的
必
要
信
息
。
指
导
客
户
填
写
事
先
准
备
好
的
家
庭
结
构
调
查
表
。
详
细
了
解
客
户
及
其
家
庭
成
员
目
前
的
工
作
、
生
活
、
经
济
状
况
,
客
户
对
其
家
庭
成
员
所
应
承
担
的
抚
养
、
赡
养
等
义
务
。
一、客户信息收集的流程
①
婚
姻
关
系
婚
姻
是
家
庭
财
产
关
系
形
成
的
前
提
,
婚
姻
是
否
有
效
直
接
影
响
到
婚
姻
关
系
双
方
的
财
产
界
定
和
分
配
结
果
。
婚
姻
关
系
对
一
个
家
庭
的
结
构
、
财
产
状
况
有
着
重
要
影
响
,
不
仅
对
夫
妻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形
成
有
重
要
的
意
义
,
而
且
对
子
女
的
身
份
、
家
庭
利
益
分
配
也
会
产
生
重
大
的
影
响
。
婚
姻
关
系
成
立
的
条
件
。
婚
姻
关
系
的
成
立
包
括
形
式
要
件
和
实
质
要
件
。
婚
姻
关
系
成
立
的
时
间
。
婚
姻
关
系
成
立
的
时
间
以
批
准
登
记
时
间
为
准
。
夫
妻
之
间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夫
妻
之
间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是
基
于
婚
姻
关
系
的
建
立
而
产
生
的
。
二、客户家庭成员关系
②
子
女
子
女
是
家
庭
成
员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包
括
婚
生
子
女
和
非
婚
生
子
女
。
父
母
对
子
女
有
抚
养
教
育
的
义
务
;
子
女
对
父
母
有
赡
养
扶
助
的
义
务
。
父
母
不
履
行
抚
养
义
务
时
,
未
成
年
的
或
不
能
独
立
生
活
的
子
女
有
要
求
父
母
付
给
抚
养
费
的
权
利
。
子
女
不
履
行
赡
养
义
务
时
,
无
劳
动
能
力
或
生
活
困
难
的
父
母
,
有
要
求
子
女
付
给
赡
养
费
的
权
利
。
二、客户家庭成员关系
③
父
母
在
家
庭
关
系
中
,
父
母
是
相
对
于
子
女
而
言
的
概
念
。
在
一
个
家
庭
里
,
父
母
与
子
女
互
为
家
庭
成
员
,
是
承
担
亲
属
间
抚
(
扶
)
养
权
利
义
务
的
基
本
主
体
,
具
有
密
切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关
系
。
法
律
上
的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可
以
分
为
两
类
:
一
类
是
自
然
血
亲
的
父
母
子
女
关
系
;
包
括
父
母
与
婚
生
子
女
、
父
母
与
非
婚
生
子
女
;
另
一
类
是
拟
制
血
亲
关
系
,
包
括
养
父
母
与
养
子
女
、
继
父
母
与
受
其
抚
养
教
育
的
继
子
女
。
二、客户家庭成员关系
④
兄
弟
姐
妹
兄
弟
姐
妹
是
血
缘
关
系
中
最
近
的
旁
系
血
亲
。
依
法
律
规
定
,
兄
弟
姐
妹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
相
互
负
有
法
定
的
扶
养
义
务
。
有
负
担
能
力
的
兄
、
姐
,
对
于
父
母
已
经
死
亡
或
父
母
无
力
抚
养
的
未
成
年
弟
、
妹
,
有
抚
养
义
务
;
有
负
担
能
力
的
兄
弟
姐
妹
,
对
于
无
劳
动
能
力
而
且
生
活
困
难
的
兄
弟
姐
妹
,
应
给
予
经
济
上
的
帮
助
。
二、客户家庭成员关系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是
孙
子
女
、
外
孙
子
女
除
父
母
以
外
最
近
的
直
系
亲
属
。
依
据
有
关
规
定
,
有
负
担
能
力
的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
对
于
父
母
已
经
死
亡
或
父
母
无
力
抚
养
、
未
成
年
的
孙
子
女
、
外
孙
子
女
,
有
抚
养
义
务
。
因
此
,
在
一
定
条
件
下
,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与
孙
子
女
或
外
孙
子
女
具
有
一
定
的
人
身
和
财
产
关
系
。
⑤
祖
父
母
、
外
祖
父
母
。
二、客户家庭成员关系
界定财产分配规划
中的财产属性
PART
02
(一)夫妻法定财产
1.夫妻法定共有财产
夫妻法定财产
: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均没有对双方共有的财产作出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时,依照法律的规定直接对夫妻之间的财产所做的划分。
一般情况下,夫妻法定财产分为
法定共有财产
和
法定特有财产
。
夫
妻
法
定
共
有
财
产
:
指
夫
妻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所
取
得
的
,
归
夫
妻
双
方
共
同
所
有
的
财
产
。
即
指
在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
除
了
个
人
特
有
财
产
和
夫
妻
另
外
有
约
定
的
财
产
外
,
夫
妻
双
方
或
一
方
所
得
的
财
产
,
均
归
夫
妻
共
同
所
有
。
(一)夫妻法定财产
1.夫妻法定共有财产
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
1
生产、经营的收益。
2
知识产权的收益。
3
金融资产。
4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
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6
夫妻法定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类:
(一)夫妻法定财产
2.夫妻法定特有财产
夫
妻
法
定
特
有
财
产
:
又
叫
夫
妻
个
人
财
产
或
夫
妻
保
留
财
产
,
是
夫
妻
在
拥
有
共
有
财
产
的
同
时
,
依
照
法
律
规
定
,
各
自
保
留
的
一
定
范
围
的
个
人
所
有
财
产
。
婚姻一方对属于自己的这部分财产,可以自由地进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
以及承担有关的财产责任等,不需要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一)夫妻法定财产
2.夫妻法定特有财产
法
律
规
定
的
夫
妻
个
人
财
产
通
常
有
以
下
几
类
:
一方的婚前财产。
1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2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属于夫妻其中一方的财产。
3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4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
(一)夫妻法定财产
2.夫妻法定特有财产
在
其
他
应
当
归
一
方
的
财
产
中
,
以
下
几
类
也
属
于
夫
妻
个
人
所
有
的
财
产
:
①
一方从事自身职业所必需的财产,但价值较大的除外。
②
夫妻某一方所获得的奖品。
③
具有人身性质的保健费、保险赔偿金等。
④
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等。
⑤
国家资助优秀科学工作者的科研津贴。
⑥
一方创作的文稿、手稿、艺术品的设计图、草图等。
⑦
劳动关系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发放的再就业补贴、提前退休补贴费、吸收劳动力安置费等。
(二)夫妻财产约定制
不
同
的
财
产
制
下
共
同
财
产
的
范
围
不
同
,
在
分
割
时
首
先
应
对
财
产
的
性
质
作
出
界
定
。
我国法律规定了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类型:
1.分别财产制。
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且各自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的夫妻财产制度。
2.一般共同制。
指一般共同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姻关系的全部财产均归日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3.部分共同制,又叫限定共同制。
指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一定范围内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共有范围外的
财产均归夫妻各自所有的财产制度。
(三)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
根
据
《
婚
姻
法
》
第
十
九
条
的
规
定
,
夫
妻
可
以
对
婚
姻
关
系
存
续
期
间
所
得
的
财
产
以
及
婚
前
财
产
的
归
属
作
出
约
定
:
或
为
共
同
所
有
、
或
为
分
别
所
有
、
或
部
分
共
同
所
有
、
或
部
分
各
自
所
有
。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则财产归属较为明晰,发生纠纷时关键在于举证,
当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时,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当事人举
不出有力证据,法院又无法查实的,一般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可以分
割的财产不仅包括婚后所得财产,还包括夫妻双方的个人婚前财产。
如果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部分归各自所有部分归
共同所有,在离婚分割财产时,首先要根据夫妻双方的约定界定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
范围,然后再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
1.分割原则
•
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因
按份共有
或
共同共有
而不同。
•
共同共有财产
在分割时需要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
•
按份共有财产
在分割时虽不涉及确定各共有人份额的
问题,但要涉及财产清理、估价、分配等一系列问题。
(三)共有财产的分割原则和方法
(1)遵守法律的原则
在
分
割
共
有
财
产
时
,
需
要
特
别
注
意
遵
守
其
他
法
律
的
相
关
规
定
。
(2)遵守约定的原则
共
有
人
对
相
互
间
的
共
有
关
系
有
约
定
的
,
分
割
共
有
财
产
时
应
遵
守
其
约
定
。
(3)平等协商,和睦团结的原则
在
分
割
共
有
财
产
时
,
对
有
争
议
的
问
题
就
要
本
着
平
等
协
商
、
和
睦
团
结
的
原
则
来
处
理
。
1.分割原则
(一)夫妻法定财产
2.分割方法
共同共有的财产的分割方法主要有以下三种:
(1)实物分割。
如果共有财产分割后无损于它的用途和价值时,可在各共有人之间进行实物分割,使各共有人取得
应得的份额。
(2)变价分割。
变价分割是将共有财产出卖换成货币,然后由共有人分割货币。
(3)作价补偿。
作价是指估定物的价格。当共有财产是不可分物时,如果共有人之一希望取得该物,就可以作价
给他,由他将超过其应得份额的价值补偿给其他共有人。
客户财产分配规划咨询
PART
03
(一)离婚
婚姻情况的变动会涉及人身关系的变动和财产的分割,因而,准确理解离婚的条件非常重
要。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
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
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
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通常情况下离婚按照方式不同可以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协议离婚
•
协
议
离
婚
在
我
国
现
行
婚
姻
法
中
称
作
双
方
自
愿
离
婚
,
指
婚
姻
关
系
因
双
方
当
事
人
的
合
意
而
解
除
。
(1)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是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能提供
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
(2)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都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离婚申请书是申请离婚的男女双方本人自愿真实意思的表示。
(4)申请登记离婚的男女双方已经就夫妻财产、债权、债务及子女的
抚养或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达成离婚协议。
(5)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共同提出离婚申请。
准予协议离婚登记的法定条件是:
2.诉讼离婚
许
多
离
婚
案
件
的
发
生
都
是
家
庭
有
难
以
调
和
的
矛
盾
,
因
此
很
难
达
成
离
婚
协
议
,
这
个
时
候
,
一
方
可
以
诉
诸
法
院
请
求
诉
讼
离
婚
。
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先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
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1
《婚姻法》把准予离婚归纳为不忠、分居、失踪、虐待、遗弃、恶习、威
胁安全以及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
(二)子女监护
法
定
监
护
:
指
监
护
人
直
接
根
据
法
律
规
定
而
产
生
。
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有监护义务,法律上可以分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
指
定
监
护
:
适
用
于
没
有
法
定
监
护
人
或
法
定
监
护
人
不
适
合
监
护
的
情
况
。
监护责任包括对未成年人的人身监护与财产监
护。人身监护即对未成年人人身监护的权利和
义务。财产监护即对未成年人财产上的管理的
权利和义务。
(三)子女收养
在
法
律
上
,
子
女
可
以
分
为
亲
子
女
、
继
子
女
和
养
子
女
。
其
中
,
养
子
女
与
养
父
母
的
关
系
就
是
收
养
关
系
。
收
养
涉
及
人
身
关
系
的
变
动
,
而
且
收
养
后
双
方
会
形
成
法
律
上
的
父
母
与
子
女
的
关
系
,
是
涉
及
收
养
人
、
送
养
人
和
被
收
养
人
利
益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
因
此
法
律
对
三
方
关
系
人
的
条
件
做
了
明
确
规
定
。
(三)子女收养
收养是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关系当事人在各自符合收养
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的情况下,还必须符合形式要件,履行
一定的收养程序,收养关系才能合法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形成了法律拟
制的血亲关系,养子女取得了与生子女相同曲法律地位。养
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
母子女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完全相同。
谢
谢观看
TH
A
NK YOU